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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复习(环球网校成人高考频道为您提供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的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复习)
法人的清算,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可见,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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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负责清算事务的组织,一般由法人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法人财产、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由清算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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