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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考期间,经举报及考试视频录像回放查实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编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由本人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8年11月13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巴彦淖尔金川学校 |
外语 |
1815280111100014 |
2018年10月27日下午 |
003 |
002 |
抄小条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巴彦淖尔金川学校 |
大学语文 |
1815280111100014 |
2018年10月28日上午 |
003 |
002 |
小条放在卷下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巴彦淖尔金川学校 |
数学(理) |
1815282515500014 |
2018年10月27日下午 |
042 |
014 |
掏出资料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巴彦淖尔金川学校 |
数学(理) |
1815282515500097 |
2018年10月27日下午 |
042 |
017 |
掏出资料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通辽七中 |
理化 |
1815042314500107 |
2018年10月28日下午 |
027 |
016 |
将手机带到座位上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通辽实验中学 |
教育理论 |
1815232411600191 |
2018年10月28日上午 |
047 |
005 |
资料放在卷下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