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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
(二)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
(三)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分别为:
文史、中医类:大学语文
艺术类:艺术概论
理工类: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民法
教育学类:教育理论
农学类: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医学综合
(四)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中注明所加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10月9日前报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未进行加试成绩及合格考生名单备案的专业,录取时不予投档。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按《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统一命制。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
今年我省所有考试科目仍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考生在各科考试中,试卷上所有的试题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一)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栏内容,严格按要求答题。
(二)考生拿到答题卡后,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贴条形码区”内,不得在条形码上涂改和乱画。
(三)注意书写用笔:选择题部分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等其它笔书写。因未按用笔要求作答所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四)非选择题作答时,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字体不要写得太小太密,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
(五)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修改的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过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辅助物修改。
(六)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框)及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七)答题卡应保持清洁、不要折叠、破损。否则影响评卷质量。
三、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认真履行《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承诺内容。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0.5毫米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其它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正确粘贴条形码、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八)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待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收齐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十二)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五、其它注意事项
高起本和高起专考生在数学科目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