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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自考《合同法》真题及【答案】解析(网友回忆版)【部分】
简答题
题目31:简述合同解释的标准
【答案】
(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
①合同文义解释;
②合同整体解释(合同内容语意不明,应通关合同全文);
③合同目的解释。
(2)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3)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
(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题目32:简述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
(2)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
(3)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
(4)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题目33: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
【答案】
(1)是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目的是改变合同部分内容而不是终止原合同;
(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题目34: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
【答案】
(1)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5)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论述题
题目35:举例论述债权让与构成要件与效力
【答案】
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债权让与效力
1、对内效力:
(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转移;
(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移转;
(3)出让方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件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
(4)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担保物权。
2、对外效力:
(1)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观念通知);
(3)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可基于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案例分析题
题目36:甲向银行借款50万两年,并抵押房屋,后将房屋出租给乙,两年后甲负债未还,银行依法拍卖房屋
(1)拍卖后,乙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自己权利,为什么?
【答案】
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
(2)如果甲乙签合同时,甲未告知抵押事宜,甲出租造成乙损失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
甲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写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当事人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理由合理即可】本案中甲未告知乙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其对乙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在房屋租赁中出现漏水,谁承担修缮义务?为什么?
【答案】
甲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具备有关房屋修缮责任的条款,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的维修或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本案中甲是出租人,因此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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