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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21〕130号)文件精神,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金属探测仪安全检查,特制定《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安检须知(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检流程
1. 工作人员应引导考生在接受安检前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2. 考生持证件按《准考证》上的规定时间和考试地点排队入场。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核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考试用品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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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生等候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考试文具(仅允许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入场),经监考员核验证件后,将禁止携带入场的物品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主动在检查区域排队接受安检。
4. 使用安检门等固定安检设备的,应组织考生有序依次通过,一次一人通过安检设备。
5. 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等部位,以及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
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守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禁止男性检查女性。
6.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7. 考点应严格按照考务管理办法和考生《准考证》中相关要求,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
8.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9.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10. 安检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的,应首先要求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11.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12.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13. 开考后,应根据安检设备的类型、功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震动等报警模式,确保开考后不因设备声音报警影响考生正常答题。
14.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5. 对于安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16. 安检工作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二、注意事项
1. 请于开考前40分钟(上午8:20,下午13:50)入场。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在考场入口处排队入场,主动接受证件核验、安全检查。安检前,考生按要求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2. 考生只能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入场。请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加考试,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涂改液、修正带、垫板、食品饮品、眼镜盒、文具袋等具有包装功能的包袋、计时工具等违禁物品和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请考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前准备,以免延误入场影响考试。
4. 请积极配合监考员的安检工作。安检工作在考前入场时进行,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请考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尽量减少金属物品的携带,减少穿戴上的金属成分,提前准备好考试用品。出现报警时,应主动出示物品,再次安检合格后方能入场。
5. 请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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