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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笔记第十三章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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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便利行使诉讼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管辖 只有审判管辖

  一、 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它和例外规定与特殊地域管辖根本不同

  第三节 诉和诉讼参加人 共同诉讼的三个条件 诉讼参加人除当事人外,还有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

  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包括期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期限(一段时间)。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法定期间只有期限。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有诉讼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赔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符合的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 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三个月内审结。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非诉案件;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债务方面,无对方当事人,只要债权人提出

  公告催示程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故提出的申请,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企业法人 清偿顺序: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债权。

  中止和终结民事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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