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特别推荐: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汇总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中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更多自考动态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自考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