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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1908年英国著名的奥格登诉奥格登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这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国际私法中识别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1、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2、识别冲突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的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
三、识别的依据
1、法院地法
此说认为应依据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进行识别。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首倡,为许多国际私法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的实践所采纳。
2、准据法说
为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为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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