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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
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实际上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是萨维尼首创的理论
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四、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是美国学者柯里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的。
五、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也是一种主张就有关国家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
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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