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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方法。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荷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义务。
我国:
1、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中外法律老师提供。
二、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两种: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允许当事人上诉
我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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