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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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