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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外国法人的认许

|0·2014-01-02 13:56: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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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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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各国不同的主张: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主事务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4、类推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概念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

  (一)特别认许程序

  (二)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三)一般认许程序

  (四)分别认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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