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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撤销、停止执行
此外,还有:(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三、承认与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我国191年颁的《民诉》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载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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