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考试考点:旅行社公告制度和依法报告义务

环球青藤 2020/06/09 08:19

一、导游证考试常考:公告制度

(一)、公告部门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公告方式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和相应期限

1、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2、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3、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导游证考试考点:旅行社公告制度和依法报告义务

二、导游证考试常考:旅行社依法报告义务

(一)非法分团、脱团报告

1、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2、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二)旅游者违法活动报告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三)违规处罚

1、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5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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