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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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
(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
(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北京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认定对象
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认定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本职业(工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还应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三)认定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过程化考核、业绩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认定;也可自主制定认定方式,但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认定,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认定技能水平。
3.业绩评价。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成果和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实际贡献,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4.直接认定。在对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鼓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线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北京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认定职业范围
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中确定。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要求,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执行。准入类职业不纳入认定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