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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应在30日内完成。但经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在5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颁证:自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常见问题有效期与延续:《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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