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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
综合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二)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具体内涵有四:第一,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幼儿的肖像。
(四)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幼儿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五)荣誉权
荣誉权指幼儿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作为幼儿,也同样拥有荣誉权。
(六)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幼儿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的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幼儿此项权利的理由。
二、财产权
一般而言,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幼儿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幼儿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
幼儿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方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进入幼儿园以后,幼儿园应该每个幼儿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各种教学设备、玩具等,每个幼儿都是平等的。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幼儿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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