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家暴行为有三种类型:
1、身体暴力:家庭成员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家庭成员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
2、精神暴力:冷暴力、家庭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恐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这点很多朋友都不留意,其实,长期的谩骂照样会构成家暴,曾经就有子女长期对父母进行谩骂,致使父母终日处在恐惧之中,而被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相关行为的判例。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
由此,如果有以上的行为表现,那么就可以判断为家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如果不会给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那么也就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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