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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必背法条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必背法条3: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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