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合格导游人才的全国统一考试,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从事导游职业的基本知识、素养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组织报名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及有关文件中公布。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地址为:http://lyrc.cnta.gov.cn/indexzg.aspx(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官网首页→重点专项→旅游人才→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当于指定期间内登录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
(二)资格审核
完成网上报名后,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安排实施,考生应提交报名信息确认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要求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健康证明)。现场资格审核完成后,考生相关信息不能变更。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三)交费
现场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方可交费。交费完成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考生自指定时间起至考试前可下载打印准考证。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
四、考试科目
国家旅游局对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五科: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导游业务”、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
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科目二:“导游业务”,考试内容为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导游人员素质要求和行为规范,导游服务程序和内容、相关知识在导游服务中的应用。
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全国旅游行业通识知识。
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地方旅游知识。
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景点讲解、导游规范、应变能力和综合知识。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本科目考试并进行口译测试。
考试语种分为中文和外语两种,其中外语类包括英语、韩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等。
对上述科目内容,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熟悉、掌握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导游从业相关知识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熟悉,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掌握,要求能够灵活运用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和方法,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即清楚“怎么办”。
五、考试时间
自2016年起,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暂定于每年11月举行,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当年确定。
科目五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安排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六、考试方式
(一)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分笔试与现场考试两种,科目一、二、三、四为笔试,科目五为现场考试。笔试科目实行机考,各地使用国家旅游局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现场考试以室内模拟考试方式进行,由省级考试单位根据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考试。
科目一、科目二合并为 1 张试卷进行测试,其中科目一、科目二分值所占比例各为 50%;科目三、科目四合并为 1 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张试卷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含 165 题,共 100分,其中判断题 40题(每题 0.5 分,共 20 分),单项选择题 90 题(每题0.5 分,共45 分),多项选择题 35 题(每题 1 分,共 35 分)。
科目五考试中文类考生每人不少于1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12 个;外语类考生每人不少于2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5 个。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0%,景点讲解占45%,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10%,综合知识占 10%;外语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5%,景点讲解占 30%,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5%,综合知识占5%,口译占 20%。
(二)考试题型、分值及题量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单项选择题每题有四个选项,有且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五个选项,可能有二至四个选项正确。每张试卷13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0.5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共70分。
科目五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现场考试分为五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20%,景点讲解占5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10%,综合知识占10%。外语类现场考试分为六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30%,景点讲解占3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5%,综合知识占5%,口译占20%。
七、成绩公布
笔试机考科目评卷由计算机系统完成,现场考试评分由现场考试评委完成。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分别划定分数线,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考试结果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应试人员的结果核查申请,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结果核查申请。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核查后结果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八、考试费用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15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收取考务费,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向省级发改和财政部门申请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已经批准收费的,按规定执行。
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用,应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用于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证书核发
旅游部门规范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证书核发工作效率。国家旅游局统一制证、统一编号规则,并逐步完善数据,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实行审批时限承诺制,承诺自考试结果可查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十、处罚规定
(一)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2、应试人员不准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早于60分钟离场的,视为缺考。
4、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考生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6、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国家旅游局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2、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7、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家旅游局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1、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7、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2、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3、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4、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6、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
7、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9、私自变更考生成绩的;
10、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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