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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2.原始凭证
什么是原始凭证 |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如发票 | ||
原始凭证的来源 |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 ||
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 | |||
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通用凭证),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专用凭证)等 | |||
原始凭证的审核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 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 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
原始凭证的更改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 ||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原始凭证上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错误的 |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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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 签章 |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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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 ||
联次 |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 ||
证明 | (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3.记账凭证
什么是记账凭证 |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
分类 |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
记账凭证的填制依据 |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提示】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
记账凭证的编号 |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转字4号) |
记账凭证的汇总填制 |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原始凭证的附列 |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
记账凭证的重新填制 |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1)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2)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
4.会计凭证的保管
基本要求 |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
原始凭证的处理 | (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2)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
原始凭证的外借与复制 |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
原始凭证的遗失处理 |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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