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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复习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政策

环球青藤 2021/07/08 05:57

一、中共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时期(1949年-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修正: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

目的: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与解放区土改的区别: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3.对富农实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4.影响更深远(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二、中共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1956年)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

1)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

2)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

3)正确分析农村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制定正确的阶级政策。

4)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

5)分为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社。互助组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归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第二个阶段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牲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办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阶段是高级社。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

意义:将农民组织起来,使农业由分散落后的个体经济变为合作经济,逐步摆脱贫困,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

(三大改造的意义):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产生了根本变化,从而阶级关系和社会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标志着中国已经从新民主主义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开辟了中国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扫清了道路,创造了前提。

三、中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现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

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意义: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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