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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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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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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 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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